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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整——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

         

摘要

公司设立瑕疵是伴随着公司制度诞生起即一直存在的副产品,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埋下了隐患或造成了损害。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瑕疵设立的制度建设方面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主义立法思维,此种做法在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仍有很大不足。鉴于我国当前欲提高交易效率的需求和趋势,本文主张实行行政与司法双轨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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