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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调查权配置问题探析——以赋予申请人调查权为视角

         

摘要

我国民事执行阶段调查权制度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和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调查制度组成。赋予申请人调查权制度虽有上海、北京等地区法院率先实践,但仍未在法律层阶予以确认。由于法院依职权行使调查权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的被动性,我国执行难问题凸显。赋予申请人调查权可以合理有效的推动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调查令制度为载体能够弥补执行中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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