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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新释

         

摘要

我国刑法学界针对《刑法》第29条第2款有大量异同的解释,其中有两种争议较多且占据了众多解释的主流。分别是从区分制下的共犯从属性说解释与从单一正犯体系下解释,但这两种解释都有其无法弥补的缺陷。因此,笔者另辟巧径,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这一刑法条文作出了新的解读。即被唆使的人接受了教唆犯所唆使之罪,但实际上他所犯的并非教唆犯所唆使之罪。此种解释存在已久,之所以说是新释,是因为坚持了共犯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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