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制与社会》 >醉驾超标电动车应按危险驾驶罪处罚——以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为例

醉驾超标电动车应按危险驾驶罪处罚——以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为例

         

摘要

醉驾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而现实中往往出现醉驾电动车交通肇事行为,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机动车入刑以来,有关醉驾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的问题引发了学术界的热议,司法实践也存在不同的做法。超标电动车不管依据相关规定,还是依据驾驶的危险性,都应该界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车侵害了道路的交通安全,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将该行为定罪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稳定;向公众普及了超标电动车的定义和危险性,促进电动车生产商改善生产模式;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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