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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制度的思考

     

摘要

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在为赛会创造良好环境等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应用,已经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根据跨行政区环境空间单元内多行政区开展环境协同治理的内在要求和为创造“赛会蓝天”等开展的协同治理实践,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常态化面临诸多困难.要将运动式污染防治多行政区合作转变为常态化的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环境治理的环境区域协同治理,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增强“协同治理区域”内各地方的合作动机,采用不会挫伤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各参与方合作积极性的合作方法,提升协同治理多方之间开展协同治理的能力,建立维护协同治理合作关系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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