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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在审判中心主义与避免冤案之间

     

摘要

从历史比较视角看,16-17世纪的卷宗制度在确保讯问程序合法的同时,用以固定审前供述、在法庭上应对当庭翻供并再现供述内容,它集过程证据和结果证据于一身,让被告人无可逃遁;审判中心主义是在反对卷宗制度上建立起来的,其功能在于遮蔽真相、保护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是现代版的卷宗制度,一直遭到美国联邦法院和部分州最高法院的联合抵制.我国立法机关将录音录像的功能限缩为过程证据,否定其作为结果证据的功能,一方面避免了美国式的司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为审判中心主义构筑了一道安全隔离带.为了兼顾审判中心主义和避免冤假错案,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应当区分有罪真相与无罪真相、区分控方和辩方,控方只能用作过程证据,辩方既可以用作过程证据也可以用作结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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