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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制度中的“风险”及其“善意人”利益之保护

     

摘要

随着我国进入急速社会转型期,婚姻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其中,无效婚姻已成为婚姻的主要风险.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改中的重大成果之一,然而,该制度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善意人”尤其是对无效婚姻中的善意“配偶”以及与无效婚姻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结合我国现行婚姻立法的实际,对无效婚姻中的善意“配偶”利益的保护可考虑借鉴外国的“推定配偶”制度,并从程序上明确此 类“推定”情形的适用规则,切实保护善意配偶一方的权益;对与无效婚姻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可借鉴法国的“外观理论”,对于已经形成了婚姻“外观”后产生的债务,认定由无效婚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在形成婚姻“外观”之前产生的债务,应由债务人单独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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