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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如何成为权利——共同善权利观的两种论证方式及其限度

     

摘要

“新兴”或“新型”权利的不断出现是当前权利话语发展的一个特征.这不仅会造成实践中的困境,还会引发权利在概念、理论上的混乱.厘清新兴权利诸多理论问题的一个核心是基于权利的证成面向,探寻一项需求如何才能成为一项法律权利.与义务论权利观相对,共同善权利观将共同善视为权利证成的一个内在理由,认为权利的正当性在于它服务于特定共同体的共同善.具体而言,共同善权利观存在两种论证方式,即基于“个人自主”理由的论证以及基于“自我”观念的论证.无论基于何种论证方式,共同善权利观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它无法真正取代个人主义权利观的价值,也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实质性道德判断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共同善权利观所坚持的至善论可能暗藏强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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