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察法》施行三年多来,在中央部署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展开,有力地推进了公权力运行法治化;但由于《监察法》诸多条款如何与刑事实体法对接尚不够明确,导致现在监察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以罚代刑""纪法混淆"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察制度的施行效果.为从实体法层面给监察制度实施提供保障,首先,要正确解读"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同一范畴,理论和实务中扩大监察对象即公职人员范围的做法不可取,这样不当扩大了监察权的行使范围;其次,"有关人员"指的是各类涉案人员,其实施阻碍监察机关办案的的犯罪活动,属于监察机关的办案范围;再次,监察人员属于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成立相应的贿赂、渎职和其他犯罪,立法论的观点不可取;最后,要在《刑法》立法上增加《监察法》新增加的违法行为方式,适度犯罪化,在《刑法》总则增加《监察法》新增加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形,确定各种情节的从宽处罚梯度和力度,明确认罪认罚等预防因素对量刑的影响,以协调《监察法》与《刑法》之间的刑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