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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理学的性质与使命——兼论社会转型期法理学的功能

         

摘要

法理学不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而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也不是纯粹的理论学科,而是法律实践知识。尽管实践法理学强调法理学形而下的本性,但它仍有自己特立独行的学术禀赋,在履行其社会使命的同时充分发挥其学术公器的作用,以完成其学术使命。在社会转型期,实践法理学一方面要从法理角度回应转型社会的各种挑战,另一方面还要为化解转型社会可能存在的动荡与危机提供助益。转型期法理学不仅承载着提供行为范式和建构社会秩序的功能,还必须坚守其固有的分析评价性质和反思与批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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