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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称CISG)在其25条创造性的提出了“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这一概念,并在随后的第49、51、64、72、73条中对根本违约予以细化规定,从而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根本违约制度体系。根本违约不仅是CISG的支柱性制度,更是其最大的亮点和最成功之处,因为该制度的影响已经不仅限于CISG本身而是超出单一公约范围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和采纳,如许多国家在起草或修订本国合同法时都参考甚至直接照搬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此外,在一些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也相应地引入了这一制度,并将其作为核心内容之一。为保证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良好衔接,进一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合同法》也参照CISG的相关规定引入了根本违约的制度,但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仍有许多问题,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与CISG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根本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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