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制与经济:中旬》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从作证范围和作证方式两方面分析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从作证范围和作证方式两方面分析

         

摘要

在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作为某些案件证据最初的接触者以及取证活动所形成的程序法事实的证据来源主体,由其充当证人参与法庭质证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和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且有利于激发刑事诉讼各方参与者的主动性,彰显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还可有力约束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①因此,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文章拟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作证范围和作证方式两方面对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进行探究。希望通过对以上两者的探究,提出完善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建议,以促进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实,真正发挥该制度应有的诉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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