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视节目版式的“克隆”的概念首先是基于某两档电视节目的高度相似性而提出的。于是,我们对这两档节目之间的相似性元素进行分析,来确定这些元素是否属于某项法律所保护的范畴。因为“版式”与“版权”二词的相似性,学者们首先想到的便是通过版权法来对版式的克隆行为进行规范。然而,各国的版权法均对其保护客体有了列举式的明确规定,对于电视节目版式这种新型的客体,世界上还不没有一个国家将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中。因此,它是否能够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便引起了学界的广泛热议;另外,也有很多学者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则,电视节目版式的克隆行为本身就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原则,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来追究相关主体的侵权责任。那么,对于电视节目版式的克隆行为,应当采用何种途径予以规范,才能够既实现对于相关权利人的保护,又不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