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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Y县离婚诉讼研究

     

摘要

本文以1950年《婚姻法》的施行为考察基础,以中国中部一个县级法院的离婚诉讼档案为考察对象,试图分析基层不同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第一部国家法的施行与风俗习惯的传承之间的矛盾冲突,以此折射出新中国地方政权建设的不彻底性。基层政权建设的过程是国家权力被分配到了对法律法规、风俗习惯、政策的接受程度都不相同的各个基层国家机关中的过程。在中国早期的婚姻纠纷案件中,这些不同的基层工作人员(县级法院和公社、大队的工作人员)都以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阻挠了《婚姻法》的施行。基层的大队、公社干部将政策融入习俗,而非用政策来代替习俗。司法工作人员虽然政策上与党中央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更加一致,但同时又维护个别父权制传统而违背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比如在有些案件中姑息纵容对妇女实施的家暴)。当基层政府与司法人员意见出现分歧时,政策性言论而非法规成为双方交流的基础。以上情况都表明,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国家意志无论是在法律的施行方面,还是在地方干部的培养方面都未被彻底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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