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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摘要

相同的民商事案件适用相同的裁判规范,后法典时代民法裁判规范却存在诸多解释难题,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竞合、区分与适用就是例证。以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合同行为恶意诈害债权案型中,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务远未形成共识。在竞合上,两个法律规范都是对法律内容不法性作出的否定评价,都是限定保护相对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在区分上,两个法律规范功能不同,适用范围有宽窄之分,恶意要件的证明方向也不同。在适用上,两个法律规范都是复杂规范中的授权第三人规范,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排除适用,将二者法律效果目的限缩为相对无效更加妥当,选择债权人撤销权便宜权利强制执行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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