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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9条法理解释与司法适用——以中德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比较研究为视角

         

摘要

《合同法》第39条是构建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则的基础性条款,但是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法律后果以及第39条与第40条字面矛盾的司法适用难题持续存在。本文以《德国民法典》关于一般交易条款概念、纳入规则和内容控制的规定为参照,运用文义、历史、体系解释的方法,对我国格式条款的现行法规定进行研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综合法律后果为可撤销;如果将第39条第1款第2部分理解为格式条款纳入合同的规则,则可以化解第39条与第40条的字面矛盾,建议将来法律修订时明确第39条第1款第2部分的这一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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