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大研究生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评注(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评注(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摘要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的是一般保证以及先诉抗辩权,旨在通过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保护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一般保证人取得先诉抗辩权的前提是成立一般保证,《民法典》规定了两种一般保证的成立方式:推定成立的一般保证与意定成立的一般保证。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是行使或排除先诉抗辩权的重要时节点,不能履行债务的认定应采用"抽象的客观履行不能"的判断标准,兼以"执行终结"辅助认定。本条规定了四种排除先诉抗辩权的特殊情形,其认定原则应坚持一般保证责任成立的"穷尽性"以及一般保证责任的"补充性"原则,以强化本条的立法宗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