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四川劳动保障》 >卫生部 劳动部 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卫妇发1993第11号(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 劳动部 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卫妇发1993第11号(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摘要

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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