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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被烫伤后责任如何划分

         

摘要

[案例]2005年12月,小学生李某(9岁)在中午午休时间被班主任老师章某叫去帮忙打开水。李某打来开水在回老师办公室的路上,被正在走廊内荡秋千的同学陈某(11岁)撞了个正着,开水瓶被打破,李某的腿也被烫伤,花去医药费等共计4000余元。李某的父母要求学校、章某和陈某家长赔偿。学校认为,李某的受伤发生在放学以后,且章某让学生为其打开水,是其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学校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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