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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股份回购之履行重塑——基于《九民纪要》预设减资路径之思考

         

摘要

《九民纪要》要求“对赌协议”股份回购的履行必须以减资为前提,此举看似兼顾了公司程式与合同约定的平衡,但实际操作中却造成了公司组织规范与契约意思自治之间的相互掣肘。目标公司履行减资程序受公司内部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影响较大,同时建基于注册资本的减资也并不能很好地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减资所实现的股份回购仅是外在表现形式,对公司实际经营能力的衡量才是股份回购的核心。为了寻求资本维持原则与商事契约自治的平衡,资本维持原则不应作为目标公司股份回购是否履行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将其视为底线标准。在资本维持的底线之上,以目标公司资产总体状况审视公司的清偿能力,并将其作为股份回购预设路径的前置程序。司法裁判需综合审视具体案件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来确定如何履行股份回购,借鉴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责任机制来克服公司决策上的主体缺位和责任识别问题,同时以事前调整机制来预防股份回购所存在的预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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