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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形态探究

     

摘要

行政诉讼模式是指行政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权限以及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所呈现的关系形态。行政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限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限配置,核心内容为行政诉权和行政审判权的权限配置。行政诉讼模式构成要素的关系形态表现为当事人主导型的诉权与行政审判权形态和法院主导型的诉权与行政审判权形态,并分别形成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导型的诉权与审判权关系形态下,诉讼程序以凸显当事人的诉讼主体性地位、保障诉权得以充分实现为目标,审判权则居于被动、中立的裁判地位。而在司法权主导型的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形态下,诉讼程序以查明案件事实和法院顺利解决纠纷为主要任务,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司法权的较多限制,当事人诉讼主体性地位受到约束。近年来,深受德国社会化诉讼理论影响,学界所提出的协同主义诉权审判权关系理论,是诉权与审判权合作博弈的结构表现,并不固定为诉权或审判权一方占主导的权限形态,并不构成独立的行政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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