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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级法律援助机构定性和职能问题的思考

     

摘要

“法律援助难”,难在基层,难在农村。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特别是基层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难”问题,佛山市司法局要求凡是司法所有3人以上的镇(街道)都要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代表镇(街道)政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自2002年初该项工作启动以来,至目前全市36个镇(街道)已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部分工作站还将触角延伸下去,在村(居)委、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广泛聘请村(居)委调解主任或妇女主任担任法律援助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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