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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剽窃、挂名:社会公害”讨论之三 谈谈关于新闻作品的产权保护问题

             

摘要

抄袭他人精神产品的现象,实际上有两类。一类是文化界内部,某些人在从事写作或其他精神生产的时候,不是塌塌实实地独立探索、自主创新,而是越过正常借鉴或合理引用的界限,顺手牵羊,把别人的劳动成果占为己有,以达到追名逐利的目的。另一类是文化界之外的"抄袭专业户",他们把抄袭、剽窃他人文化产品作为一种专门职业,作为谋利发财的手段。他们根本不是文化人,而是一种"惯窃"。他们以剪刀、糨糊、复印机为作案工具,把他人的文化产品窃为己有,而后四处投稿,有的甚至改头换面自行出版,以谋取不义之财。这两类情况是有区别的。前一种主要是文风、文德问题,当然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后一种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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