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孳息界定的立法缺失及其完善

孳息界定的立法缺失及其完善

     

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使用了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概念,但对上述概念的含义均未作出明确界定,且孳息制度的立法安排不合理,从而导致实务中对于产生孳息的原物能否是财产权利,物的增值利益、加工物及基于射幸合同关系产生的偶得收益等能否构成孳息认识不一。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将孳息制度置于法典总则中,以强调产生孳息的原物不限于有体物,也包括财产权利,同时对孳息及相关概念作出明确的立法表述。在处理孳息纠纷的司法实务中,判断物或权利的增值利益是否构成孳息,应当区分被动增值与主动增值;孳息形成或分离后虽经人力加工,仍不失为天然孳息,但以不消灭原物为前提;并非基于任何法律关系产生的对价均属法定孳息,产生法定孳息的法律关系仅限于用益法律关系;偶得收益是否构成法定孳息,取决于其产生的基础关系是否属于用益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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