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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到合意: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的历史嬗变

         

摘要

民初在制定法付阙的情况下有时直接适用习惯,大理院有时运用第三顺位法源的条理扩张性地解释制定法和习惯,试图调和制定法、习惯和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法律适用,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逐渐摒弃了形式主义的传统,开始注重契约的本质——合意,彰显出契约自由的时代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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