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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刑事责任探析——以新疆为视角

     

摘要

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的问题。2014年后,在新疆,有建议采取刑事司法措施,以"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家长的刑事责任,但该建议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是由于存在对"极端主义"缺乏明确界定以及打击对象不明确等不足,导致该罪名目前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困难。家长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予以规制。具体而言:对于普遍存在于全国的,受片面短视的教育观念影响而不送子女就学的行为,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中做出规定;对于家长因受宗教极端主义影响而不送子女就学的,在对宗教极端主义行为进行界定后,在修订原有罪名的基础上设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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