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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现代化:从'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转向'证据裁判'原则

     

摘要

在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中,"以事实为根据"原则因其固有的封闭性特征而成为我国诉讼现代化的障碍.要解决应当以什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问题,我们只能求助于在"客观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真正能发挥"根据"作用的某种介质--证据."证据裁判"原则完全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其本身的开放性特征也正符合我国诉讼现代化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当放弃"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转而采取"证据裁判"原则,以实现我国的诉讼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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