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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党委党内法规制定权的理论探讨

     

摘要

中央决定赋予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党委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定权,着眼于受赋权主体在党的建设工作中的特殊地位,有利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受赋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弥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不足,对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一赋权也可能会造成立规主体下探导致立规质量下滑、制定程序不够严密、与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因此要不断提升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质量、推动制定程序完善、增强与上位党内法规的协调性、促进与法律的衔接、健全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机制和实施后评估制度,以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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