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论唐宋时期女儿对家庭财产的占有权和支配权

论唐宋时期女儿对家庭财产的占有权和支配权

         

摘要

唐宋时期,有子嗣人家的女孩子不能参与财产的直接继承和占有.女儿所能得到的娘家家产只有少量的私财和奁产陪嫁.民间通行的女儿占有和支配娘家家产的方式主要有:奁产陪嫁、招婿入赘、立嗣外甥外孙、遗嘱继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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