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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债权人的公司减资法律效果研究

         

摘要

在前一民事诉讼纠纷过程中减资且不通知诉讼当事人,其后败诉无可执行财产,债权人请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责任的案件类型在近来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减资通知债权人,并向债权人清偿或提供担保应当被认定为完整的债权人保护程序,视为债权人对减资的认可同意。从商事外观主义角度和组织法视阈出发,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不应如现在司法实践中忽略效力认定或认定为相对无效,而是直接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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