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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性质和地位--质疑《立法法》第7条、第8条

             

摘要

我国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均作了规定,但都没有明确界定两者的范围与界线,致使两者的立法权限和关系模糊,位阶不明确,这与法制统一原则相悖.本文通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来源、性质、范围的分析扣梳理,指出两者的立法权在性质和效力上的区别,由此说明"基本法律"与"法律"在性质、内容范围及其效力等级上是不同的,并指出将两者混为一体所产生的影响是消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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