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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条例Ⅰ》对欧盟合同冲突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

在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执行和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领域,欧盟已经成功地以条例的形式进行了统一立法.但在合同冲突法领域,欧盟却迟至2008年才将1980年<罗马公约>转化为共同体立法--<罗马条例Ⅰ>.转化使得欧盟合同冲突法融入了共同体这一自足的法律体系,规则的解释得以统一,和其他领域的冲突法规则得以协调.在内容方面,<罗马条例Ⅰ>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一定发展,适度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客观选择方法做了较大调整,降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以惯常居所统一了属人法;排除了客观选择方法中合同分割法的适用.这些发展均以追求合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等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传统价值为目标.这些发展对我国即将进行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合同冲突法部分的规则设计具有莫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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