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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大陆共同犯罪之比较研究

     

摘要

澳门刑法与大陆刑法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澳门刑法将教唆犯规定为正犯,导致共同犯罪个别责任的淡化,混淆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大陆刑法在确定身份与共同犯罪时,存在着按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法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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