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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效果导向及其实现

     

摘要

从规范的内容、规制形式等方面分析,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应当坚持效果导向,要与调整土壤污染源的大气、水、固体废物、化学品等上游制度,以及食品、人居安全等下游制度实现效力对接与协同,并超越当前效果乏力的实施模式.未来立法的效果导向实现需要围绕"土壤质量保持"这个核心,坚持在红线思维指导下确立国家、经营者和公众的权利(力)义务,区分底土与表层土壤的权利属性,创新我国土地权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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