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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律例中的危害水利犯罪

     

摘要

明律和清律中的“盗决河防”条,按照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将其分为“盗决”和“故决”;“失时不修堤防”罪由于是过失犯罪,因而与盗决河防相比,其量刑较轻,体现了古人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同的认识;在这两条罪名中按照其犯罪的对象是官方的“河防”还是民间的“圩岸、陂塘”,是否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整个立法设计考虑到犯罪的目的、对象、结果、与相关罪名的关系,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立法技术的精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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