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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其自身'的意义:'意义给予'抑或'被给予'?——论列维纳斯的他者问题与解释学

     

摘要

经典现象学认为"事情本身"总是关联于先验视域或存在论境域,是主体"意义给予"的结果.列维纳斯则认为主体的意义给予行为已经构成对事情本身的暴力,真正的"据其自身"的意义乃是"被给予".比较"意义给予"和"被给予"这两种思路可以发现,一方面,他者本身作为有权能者,作为能表达的"面容",要求我们回应他人的呼声,承担对他人的责任,事情本身(绝对他者)只能以伦理的方式,在"被给予"中通达;但另一方面,被给予的意义也无法离开同一者意义给予的权能,否则他者将成为完全空洞、不起作用的东西,因此,列维纳斯的伦理学仍要以某种方式依赖于存在论和辩证法.由此可以展开他者哲学与解释学之间的建设性对话:解释学的理解相对缺乏正义维度,缺乏对他异性的尊重,因而需要以伦理学为前提;而回应他者的伦理学也无法避开存在论理解和经验辩证法,反而要依赖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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