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格式合同的规制

     

摘要

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由不特定的对方当事人概括接受或拒绝的一种合同[1](136页)。与普通合同相比,其具有单方预先决定性、内容的定型化、形式的标准化、相对人的附从性及适用的广泛性和长期性等特征。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它最早产生于19世纪初的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20世纪广泛适用于公共事业,尤其是在40年代以后盛行于几乎所有的商业合同领域。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合同中的重要种类。它具有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明确合理分配风险、补充法律规定不足等优点,体现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高效低耗的特点和交易迅速的要求。但是,格式合同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严重威胁着合同的自由和公平,以致于有学者认为契约已经死亡[2](198—293页)。在效率、自由、公平同为我们所追求的价值取向的当今社会,格式合同已经成为一种现实性存在,放任格式合同的弊端或简单地对其说不,都是非理性的态度。于是,认清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格式合同的流弊简化交易手段,提高交易效率是格式合同主要价值所在,也正是这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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