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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25条下对投资者分类保护问题的思考——兼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摘要

《民法总则》第125条首次将投资性权利列入民事主体权利保护的对象,确立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标杆。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这一规定有权利宣言的作用,但从实质民商分立的角度来看,作为民事主体的普通投资者与作为商事主体的专业投资者在知识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权利保护的程度上也应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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