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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问题论考——以《著作权法》之溯及力为中心

     

摘要

作为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被明确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不过,基于我国实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应对其施行前的创作行为发生效力,但其效力不应及于施行前的演绎行为.即创作完成于该法施行前的演绎作品,不应因未经许可,而被认定为非法演绎作品.原作品著作权人控制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是基于演绎者的演绎行为,即前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后者行为的后果.而该类演绎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改变新法施行前发生的演绎行为的法律后果,构成不正当溯及既往.因此,该类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在不侵犯原作者著作人身权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其作品,但应将获取的经济利益,按照适当比例分配给原作品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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