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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亲子关系的立法思考

     

摘要

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制度.《民法总则》采用“大监护”的立法模式来统筹解决父母和父母以外的人(或组织)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存在诸多弊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只是在现行《婚姻法》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无法适应时代需要,缺乏亲子制度的体系性安排及具体制度设计,依然保留落后规定、存留父母本位的痕迹,需要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议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一,规定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认领制度,规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不再使用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术语,统称为亲生子女;第二,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包括受扶养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与其他亲属的交往权、姓名权、发表意见权、财产权等;第三,规定父母照顾权制度,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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