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著作权法中的'行政介入'条款

论著作权法中的'行政介入'条款

     

摘要

司法与行政双轨制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重要特色,对著作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仍应该对强行政保护介入著作权市场的管理模式保持克制,并根据当下版权产业和市场的发展阶段及特性,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行政调节方式。在遵循市场逻辑的基础上,行政介入的范围应以著作权法上的"公共利益"为限,尊重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空间;在赋权方式上则应与类型化的行政介入方式相匹配,采用低频高强度和高频低强度混合的权力配置方式,加强中低强度行政介入方式的应用,以契合行政介入作为司法保护辅助功能的现实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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