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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中过错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了一体化模式的过错要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现行规范对自由裁量的禁止使得该一体化模式存在局限性,难以满足侵权行为类型多样化的需求,亦不符合归责原则与分配规则的功能目的要求。应当基于侵权行为是否使用自动化技术与侵权主体类型两条类型化路径,构建三元归责模式,细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采客观过错说,侵权行为以是否使用自动化技术为依据分别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分别由原告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符合《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特殊规定情形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均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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