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诉请惩罚性赔偿问题探究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诉请惩罚性赔偿问题探究

         

摘要

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具有法律依据.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确定应坚持维护公益与兼顾私益的原则.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应遵循有限处分原则,在考量其他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性质不同,与消费者个人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并不重合.此外,目前立法、司法解释层面尚未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应当统一纳入专项基金账户由地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进行管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