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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共同开发完成后之专利权共有——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为论述基础

         

摘要

近年来科技产业由于研发投入日渐增长,企业间为降低投资风险且达到合纵连横之目的,盛行所谓共同开发(Joint-Development;CoDevelopment)的模式。在实务上,这种共同开发契约常约定未来产生的专利权由共同开发的双方共有(Co-Owner)并共同提出申请,在假设此种合约的准据法为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前提下,这种知识产权共有的模式会衍生诸多法律与商业问题,亟待讨论和厘清。具体而言,可以从商业面(特别是经济分析)与法律面分别切入。法律层面上,宜将专利权共有定性为民法上的分别共有之一种特殊类型,并区别应有部分与共有之专利,二者会产生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如现行法并未规定应有部分得否授权他人之问题,而专利共有与职务发明极易产生冲突。经济层面上,一般认为共有专利为少数共有人对某技术市场之垄断,故符合经济学上所谓"寡占"(Oligopoly)之定义,通过交易成本、赛局理论与公共财的悲剧等理论加以分析,结论上大多得出共有专利易于破局此一悲观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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