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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专利申请中的撤回程序

     

摘要

专利法第32条规定了申请人放弃专利申请权的提出时机.但对于处于视为撤回或驳回状态的申请,申请人是否有权提出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存在争议.本文结合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专利合作条约中的相关规定,探讨了主动撤回和视为撤回的法律属性,以及驳回后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可行性,提出了专利申请权的物权属性为“准不动产物权”.主动撤回的法律属性为抛弃物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处理方式,可以参照《物权法》中“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处理;视为撤回可以参照《物权法》中“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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