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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标准的著作权问题——基于《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的分析

     

摘要

政府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的范畴,是标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对此,需从规范和价值两个层面展开分析方能得出妥当结论.自规范层面言,政府标准不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也不属于“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自价值层面言,肯定政府标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为规范标准出版市场和保证标准的有序传播提供权利基础.政府标准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应该向社会公开,政府机关不得以此牟取经济利益,这属于著作权的限制范畴,与保护政府标准著作权并不矛盾.《标准化法》中应规定标准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为我国建立完整、统一、合理、适度的标准著作权保护制度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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