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rn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软件条例>),[1]缩小了合理使用--依法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方式--的范围,极大地提高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的水平.由于<软件条例>将合理使用缩小到仅限于"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范围,这就意味着不仅购买盗版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且购买一套正版软件在多台电脑上安装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换句话说,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也是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是指不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而是因自身的需要而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自然人和单位.可以预料,<软件条例>如果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然而,<软件条例>的颁布实施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对<软件条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此有必要探讨与该条例有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