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我国药典中已经公开的传统的中药品种提供了新的保护模式,它不但对擅自仿制行为、泄密行为、伪造保护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规定了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在保护期内取得生产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的特许权,这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亦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凡未取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未经许可或未履行法定的仿制审批手续,擅自生产被保护的中药品种的行为,若企业不享有生产该中药品种的合法在先权利,则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合法在先权利可以成为中药品种保护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