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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诈骗”行为的定性研究

     

摘要

在租车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存在向汽车租赁公司骗取车辆的前行为和将汽车转卖获利的后行为,其中,后行为属于对前行为所得赃物的处置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租车诈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构成合同诈骗罪.租车诈骗金额的计算受犯罪形态的影响,应以“双重标准说”进行认定.租车诈骗金额的计算与行为被认定的罪数形态的判断有关.因此,应以所骗得汽车的价值作为诈骗数额为宜,为骗得汽车所支付的租金不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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