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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划界前'作出临时安排'义务——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为基础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分别规定了当事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前的"作出临时安排"义务.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前,当事国应以促进海洋资源公平有效利用为目的 ,本着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善意协商以履行"作出临时安排"义务,作出具有可付诸实施性质的临时安排.在我国南海问题上,涉及当事国较多,历史问题复杂,现实问题艰巨,履行这一义务应先确定争议区域,明确当事国意愿,再分区块进行善意协商,最后由易到难开展多领域实际性的临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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